解析:
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享有与对方当事人会面的权利,但不得未经授权私自接触对方。
根据法律规定,在审判程序正式启动之前,包括在庭审开始前以及判决作出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双方均可选择在法庭之外进行和解谈判。因此,无论是原告方、被告方还是各自的代理人,均有资格与对方进行会晤并展开协商。
此外,在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并且得到受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受害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是可以与受害人见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