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系我共和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有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面临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者可能触犯有期徒刑及其以上重罪时,倘若运用取保候审不会进一步引发重大社会治安风险,则可临时变更强制措施以实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起始日期应自办理取保候审相关手续当日开始计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由公安机关负责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待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之后,如需继续保持取保候审,则人民检察院将会再度对该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此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将得到重新计算,并且会向犯罪嫌疑人予以明确通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