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次数有明确限制,每段交谈时间不应超过一个小时。
同时规定了每月的最大会面次数为1至2次。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律师都能有效地处理案件提供了合理的约束。
2、在此类情况下,辩护律师如手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信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向看守机关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时,看守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48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与犯人见面时间有限制,每次不得超过一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