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让我强调一下,在我国取保候审期限最长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而当该期限届满后,应当被视作自动解除相应的法律监管措施。
其次,倘若在这段时期内,辩护律师未接获任何关于开庭审理的正式通知,那么不能排除该案件已经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处理的可能性。
最后,如若上述两种情况均未发生,即辩护律师既未能接收到开庭通知,也未有相关部门撤销案件的消息传出,那么此时就需要考虑对原有的强制措施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