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警部门有权利提出并操作办理取保候审,然而此权利仅限于涉及交通肇事以及其他各类与交通有关罪行的案件。交警作为公安机关下属的一个分支部门,如果已经在交警大队完成了相应的取保候审程序,那么在同一公安机关内部,便无需再次进行申请办理。所谓取保候审,实际上便是相关权力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个人所做出的一项暂时性非拘禁处理措施。这项措施主要针对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仍需对其人身自由实行特定程度上的限制的犯罪嫌疑人群体。通常情况下,此类事项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