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余,被保释当事人有权选择离开本地区,然而这并不是毫无限制。若欲从此地移居至他处,必须事先得到执行机构的书面许可方能行动。
此外,对于擅自离境者,即便已预付了保证金,其部分或全额仍将被强制征收。更进一步言之,执行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抑或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对其进行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