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倘若已经收到不予起诉决定书,便应该立即解除对相关人员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若公安机关未能立即解除这些限制措施,当事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投诉和反映情况。具体到犯罪嫌疑人无罪这一情况,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应依法进行公开宣告,并应将相应之不起诉决定书有效送达到犯罪嫌疑人与其所属工作单位手中。如遇犯罪嫌疑人仍在司法监管之下的情况,公安机关必须立即为其解除羁押状态以确保人身自由权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