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然期满、然则该案还未能结案之际,我们应该全面评估案情,根据具体情况果断解除了或者对强制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若是经由仔细审查,发现在案情证据层面上有所欠缺,那么就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反之如果具备充分的理由来认定有必要追求法律责任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将案件移交给下一个司法程序或者是对相应的强制措施做出适当的调整。当裁定法院的判决正式生效之后,惩罚性质的刑法处罚将会被坚决地贯彻实施,原来的取保候审措施也会随之失效。倘若负责处理此案的执法机构并没有对此事采取任何行动,那么取保候审也会自然而然地失去其效力。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及时地通知到那些曾经被取保候审的个人或者是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