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明文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行贿犯罪,是指为了获取非法所得的利益,向公司、企业或其它团体单位中的在职工作人员提供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行为,若数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要承担罚金的刑事处罚;而若涉案金额巨大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向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提供财物,那么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及到上述两种犯罪行为的单位,将被处以罚金的行政处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贿人在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之前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那么他将会获得减轻处罚甚至是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