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拘留的起始日期并非从第一天开始计算,而是从次日即刻算作拘留的初始日。例如,某人于3月21日遭受拘留,直至3月22日才形成正式拘留的第一天。法律明确规定,时间的计算单位为小时、日子以及月份,其中时间段的起点时间与终止时间不包括在该时间段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