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法律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其在侦查阶段内便可享有多次与当事人会面的权利。不少公众可能误解律师仅执行了一次会见任务,实际上他们为此付出的努力和贡献并不亚于表面所呈现的。他们的工作重心始终围绕着司法流程展开,而非仅仅关注家属的需求。
会见环节作为辩护工作的起点,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