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该罪行中的“流水”是指涉嫌人员通过实施相关的信息网络犯罪,从中所获得的所有资金流入其个人信用卡中的总金额。在此基础上,第二个关键问题在于,关于“帮信罪”的入罪额度标准之一便是:若涉案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人民币(或者等值货币)及以上,即可满足定罪条件。
然而,这只是在“流水”金额已经达到20万元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定性的依据。
接下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能够证明在“流水”中存在某些部分并不属于实际的收款或付款行为,那么这些部分便可以被排除在外。在判断“帮信罪”的量刑时,我们不能仅仅关注“流水”的大小,而更应注重涉案人员从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
此外,我们还需结合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同时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且综合的分析和评估,以得出最终的结论。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