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然而情节轻微且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时,法院可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在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无需判处刑罚的情形下,法院亦有可能对被告人采取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但同时会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告人进行适当的训诫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书、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措施,甚至可由相关主管部门对被告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