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存在,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依照特定程序申办取保候审。
至于解除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可以由已获准取保候审的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初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将会对解除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进行严谨的审查和评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