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要之义在于,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告诉乃论之犯罪类型,公安机关并无权力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受理,而受害者仅能通过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其次,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侵占罪的客观形态主要呈现为,行为人在接受他人委托后,对于其所保管的财产、遗失物品或埋藏物,未经授权便擅自占有,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权利人。
第二,本罪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通过正当、善意且合法的途径,取得他人财物的控制权。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关键前提条件,也是区分此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并非通过上述合法途径获取财物,那么他对该财物的持有便具有非法性质,从而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行为人必须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拒绝返还给原权利人。所谓“据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应将原本属于他人的财物,视为自己的财产,以所有人的身份自行处置、使用和收益。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包括将财物出售、赠送给他人,或者租赁、消费、抵消债务、设定抵押等方式加以利用。
然而,故意损毁此类处分方式并不包含在内,若存在此类行为,应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