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已被依法判定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需排除累犯身份;
其二,在过去的刑事案件中,未曾因诸如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此外,还需要满足刑期方面的限制条件,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期限必须达到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要求其实际执行刑期至少达到10年。若存在特殊情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核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后,罪犯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确保假释之后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