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经委任律师处理的案件而言,当事人与律师之间进行会面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辩护律师有权与被拘留或拘禁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会面以及通信交流。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时,他们有权利请求与被拘留或拘禁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会面。在这种情况下,看守所必须立即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也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