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具备减刑条件者,即可依法予以减刑。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阻止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取得具有显著意义的发明创造或重要贡献,以及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表现卓越等情形均可依法得到减刑待遇。关于罪犯减刑事宜,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减刑申请,后者则应组织设立合议庭,对减刑申请进行审慎审理,并对确实存在悔罪表现及立功行为的罪犯,依法作出减刑裁决。除非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后所剩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能够遵守监狱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具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已经不再具备再次犯罪的风险,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假释机会。如遇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淮,亦可不受刑期执行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