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由于许多案件的处理和审判处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的过渡时期,或者是在此罪刚被确立,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其具体适用标准做出更清晰规定的背景下,许多负责案件处理的机构仍然采取审慎的态度,依据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将涉案人员以涉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进行起诉。
其次,由于许多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材料错综复杂,涉及到的涉案人员的行为界限模糊不清,存在着罪与非罪、一个罪名还是多个罪名的争议,因此,许多负责案件处理的机构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初步分析,认为以涉嫌诈骗罪等罪名进行起诉更为适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