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单位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单位的管理层或者直接责任人必须对于该单位在对外交流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诈骗行为有着明确的知晓、默许或者是暗中指示的态度;
其次,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必须全部或大部分为该单位所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仅有自然人能够通过利用合同来进行诈骗活动并构成诈骗罪。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实践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法人机构或者团体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单位参与合同诈骗的形式给予了充分的认可,但是在严格惩罚制度层面,依旧强调对单位中直接承担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惩处。现行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结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之上,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应为普通主体,也就是说,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