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对于拘留这一行为来说,其所涉及到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具体期限,通常是以10天作为标准,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则可以延长至14天。
同时,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者构成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拘留之后进行羁押的时间,甚至可以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37天之久。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已经被拘留的人员进行处理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那么就必须在拘留后的3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他们进行审查和批准。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出审查和批准的时间,还可以适当延长1至4天。
最后,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他们应该在7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刻释放被拘留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