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属于。
首先,两项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性质截然不同。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主要构成侵财型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众与个体财产所有权的权益,然而,"帮信犯罪"则被视为破坏社会整体秩序的犯罪类型。
其次,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也存在显著差异。对于一般的协助行为,例如提供适宜的场所、资金支持等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诈骗犯罪。
然而,"帮信罪"所涵盖的协助行为,却严格限制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领域之中。在此范畴内,出现了两个罪名之间实质性的竞争关系。
再者,关于"帮信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如下所述:
第一,犯罪主体的资格问题。该项犯罪的主体资格要求相对宽松,除了成年人之外,也适用于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群体;
第二,从主观方面看,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心理状态,明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进行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协助和便利;
第三,"帮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在客观方面,"帮信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如果情节严重,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里所指的具体情形是: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