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对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自拘留之日起需立即将其转移至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但若因特殊原因如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罪行等复杂案件情形,或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等因素导致无法告知的情况下,应于拘留后迅速在24小时之内通知当事人家人。因此,对于盗窃财物而受到拘留处罚的行为,除非因上述预见中的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通知,否则应该在遵守法律条款规定的时长内立刻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