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之人,将在看守所内接受教育以及参与适度的劳动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看守所应确立并实施对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制度,致力于人犯的教育转化工作。此外,为了推动人犯的思想转变,提高其身体素质,在确保人身安全及不影响案件侦查、诉讼及审判等环节的前提下,看守所有权限在所内组织人犯开展适宜的劳动活动。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