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事法律框架下,对于被依法判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其符合以下任一特定情况者,则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且不宜收监的;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
3.身体无法适应监狱环境,可能危及自身健康和社会安全的。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具备上述第二种情况,亦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