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犯罪应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这些特性可以被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该类犯罪行为往往未经严格审批或采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的方式来进行筹集资金;
其次,其通常会借助于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报纸、网络等)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广大社会公众进行广泛而公开的宣传;
再次,犯罪分子通常会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方式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给予投资人相应的回报;
最后,此类犯罪行为通常是针对社会公众,也就是那些不特定的人群进行资金的吸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