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看守所中,罪犯可与律师进行会面交流。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开始,即有权利委任辩护律师;而在侦查阶段,仅允许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联系。其他辩护人若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辩护律师如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会受到监听。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