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信用卡用户在所拖欠款项达到一万元以上,并伴有故意透支的违法行为,那么此举便会被视为欺诈罪行。
具体来说,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所图谋的目的,超过了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而进行同样的操作,如在此基础上,持卡人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所有应付款项,即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针对此类恶意透支行为,其涉及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则可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