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受贿罪的案件中,如何处理当事人的自首行为,这通常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法律解释进行具体的考量和裁决。因为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当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自首并且对其所犯下的罪行进行认真、诚实的交代时,这种行为可被视为其具有诚挚的忏悔态度并希望得到宽大处理的表现,因此可能会对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如果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投案,同时对自己的罪行进行详细、真实的陈述,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给予他们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尤其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人,甚至可以考虑免于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