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系指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私自使用或是出借给他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达到特定标准且未能及时返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期限,但是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该类犯罪行为若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被视为刑事立案追究的案件:
1.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予以返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并且已经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之间,并且已经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的。
对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涉案金额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而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期限仍未予以返还,涉案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涉案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对于触犯本罪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若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且未能如数返还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