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进行会见不受任何限制,仅需在正常工作时间段内即可完成会见;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主义活动和极度重大的贿赂犯罪等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欲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面,则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然而,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均不再受会见限制,具体的会见次数将依据办案需求以及辩护需要来确定。从委托至一审审判期间,辩护律师至少应安排四次会见,其中包括首次会见(即家属委托后)、第二次会见(即案件移交审查起诉时)、第三次会见(即开庭审理前)及第四次会见(即一审判决后)。实际会见次数往往会超过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