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在执行会面任务时享有会见笔录权益,当事人将在会见笔录以及委托书上亲自签字确认。
至于侦查阶段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所需准备的相关文件和手续有如下几点:
1、提供有效的并附有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同样也是来自于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其中,1至3项为律师向负责案件办理的机关所必须出示的材料;而1、2、4则是律师向看守部门所必需出示的材料。除此之外,律师在向侦查机关提交了1至3项材料后,侦查机关将会出具一份名为“关于会见的公函”的文件,该文件应与1、2、4一同提交给看守部门。当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密时,律师还需向看守部门提交由办案机关开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