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需持有正式的律师执业证书、来自律师事务所的认证文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方可申请会面探视。
同时,看守所具有立即承担提供会面服务的义务。
2.在刑事诉讼的调查阶段,律师有权利会晤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并有权在公安机关预审部门设立的律师接待室内进行会谈。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相关执法机构需要在律师提出会面请求之后的48小时之内,为其安排会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