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应采取两种解决方案:
首先,取消取保候审;
其次,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在嫌疑人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及时取消取保候审,并将已缴纳的保证金全数归还于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即将期满之际,检察机关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将此决定传达至负责案件执行的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