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启动之后,被指控者通常无法解除已经获得的取保候审保护措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的取保候审保护期最长不可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警方对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起诉以及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皆不得中止。若经调查发现不应追究被指控者的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保护期已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保护措施。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其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