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看守所中,法律职业人士会见涉嫌犯罪或已定罪被告人的程序主要包含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必须提前做好相应的预订安排。这就要求该律师务必向相关的看守所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以确保预定会面时间的顺利进行;
其次,在会见前,律师需要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其中包括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再次,当律师踏入看守所的那一刻起,他/她将面临严格的安全检查,以确保看守所内部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在指定的场所内,律师将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非公开且不受监听的交谈,然而,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可能会有监控录像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律师有权进行会见笔录的制作,但是他们却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拍照、录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