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法进行刑事拘留之后,通常情况下案件将会在被拘留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提交给检察院予以审查起诉。
然而,倘若出现了某些特殊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上一级别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即从原定的30个工作日顺延至最多不超过34个工作日。
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以相应地延长至30个工作日。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案件最晚可能在第37个工作日内被送交到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