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募集到资金后未能按照约定使用该笔款项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投入的程度与其所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符,导致集资者无法按时向参与者返还相应资金的情况;
2.对于集资所获得的款项肆意浪费,未能合理且必需地加以利用,使得这些资金最终无法返回给参与者的现象;
3.蓄意带走所募集到的资金并有意藏匿行踪,试图逃避返还义务的行为;
4.将募集来的资金滥用至违法违纪活动中,造成损失无法挽回、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5.恶意抽取、转移资金资产,并将其隐藏起来,以逃避返还责任的行为;
6.故意隐瞒、销毁财务记录,甚至通过虚假破产、假倒闭等手段,企图逃避返还资金的义务;
7.拒绝透露资金流向,试图逃避返还责任的行为;
8.除上述列举之外,其他可能被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