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银行卡未能按时还款并不直接等同于该行为涉嫌诈骗罪。诈骗罪乃是典型的刑事犯罪类型,其构成要素需包括蓄意实施的欺骗手段以及以不当方式获取他人财产的意愿。若仅因经济拮据而致使无力偿还银行卡债项,此种情况便归属于是民事债权纠纷范畴内,往往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去予以解决。
然而,倘若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如伪造相关证明文件、恶意透支等欺诈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触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红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