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承认还钱就不构成诈骗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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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借条承认还钱不属于诈骗,因为诈骗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弄虚作假的方式来骗取对应的钱财,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有借条就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而且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有借条承认还钱就不构成诈骗吗

一、有借条承认还钱就不构成诈骗吗

不属于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款人由于特殊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二、有借条的起诉

(一)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要注意借款是否已经到期,即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至,如果借款没有到期,是不可以起诉的;

(二)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债权人可以催讨债款,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还款,如果经过了这个合理期限债务人还是没有还钱,才可以起诉,诉讼时效从这个合理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但是在债权人追讨时债务人就明确拒绝还款的,可以马上起诉;

(三)管辖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债权人手上的证据只有借条的,也可以起诉。

三、哪些借条的起诉不会被支持

(一)存在借款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包括是在被胁迫、欺骗、隐瞒事实等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二)超过5万块的借条,应当有银行转账证明或者其他见证人等补强证据,否则不予认定。

(三)出具借条的借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是八周岁,另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出具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借条,一般指数额较大的借条。

(五)借条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且不能证明在此期间内有追讨还钱的事实,沦为自然债务,一旦欠钱的人提出诉讼时效经过事由抗辩,失去胜诉的可能,但是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经过作出败诉的判决。

(六)当债权人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借条无效。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但是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支持,借款一方要向出贷的企业交纳约定的利息。

(七)借条中的复利条款无效。即将本金产生的利息算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的,无效,而且包括复利在内的利息全部得不到支持,只支持本金。

(八)借款是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用途而出借人明知的,借条无效。

(九)恋人、夫妻之间出于玩笑或者生气等原因签下的借条,又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凭证的,借条得不到支持。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有借条的话,那么就应该履行对应借条上的约定,按时还款,当然有借条而且也承认还钱的话,肯定不会构成诈骗,因为借条本身就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所以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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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朋友最近好像借了别人钱之后被骗了,所以想问一下借款可以构成诈骗罪吗?怎么认定呢?
[律师回复]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1]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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