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由广大人民警察公正地行使的执法与管理职能。被侵害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自己职责的人民警察。
(二)客观事实认定:客观上,本罪表现为使用暴力手段或威胁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范畴涵盖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多个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本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人民警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心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却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威胁,使得他们无法或严重影响到其执行职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