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它所侵害的法益乃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了身体的健康权、生命权以及人身的自由权等多个层面。
其次,从行为的实施方式上来看,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为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来控制操控他人的行径,而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和程序要求。
再次,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本罪的实施者应当具备一般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最后,在主观心态的认定上,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存在着实现其非法目的的明确意图,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