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有关广告与宣传方面所涉的问题甚广且复杂,涵盖但远不止于以下几点:即在广告文案中滥用诸如“最”、“顶级”之类的禁止性极限词汇;
另外,对于广告和宣传辞令以及相关文本资料中可能存在的误导或欺诳消费者的现象亦须密切关注。
2.任何从事无需营利性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便开展业务的行为,或者是超出法定注册许可经营范围之举皆为严令禁止。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获取必须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是超出登记核准的经营领域进行经商行动,乃至有关资质证明已失效等状况。
3.产品质量问题同样不容小觑,如销售过期食品,在食品中掺入非食品成分,添加剂超标,质量未达标准规定等。若企业确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则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应视为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