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传,即是对涉嫌触犯法律之嫌犯或被告进行强制性地提审令其到案。执行此项措施时,执行者有权使用适当之戒具以确保安全和秩序。
然而,传唤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涉案当事人,并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等特定群体,且其采用方式为非强制性的,只须向当事人出示由法院、检察院以及侦查机构签发的传票即可,而不能采取强制手段逼迫其必须到达指定场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