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不允许与法官进行单方面的私下会面。若您有关于案件的疑问或者需要与法官取得联系,请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合法途径与法官进行沟通。除非是法官主动提出与您谈论案件的相关事宜,否则通常情况下不会特意安排这样的会面。在正常的庭审流程之前,法官会先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会面,以便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在庭审举行之时,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答辩状等相关诉讼资料,同时,所有原始证据亦需一同出示。在法院方面,他们通常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陈述,因此建议您提前做好准备,在庭审过程中边听取边查看,边进行发言。鉴于原被告双方所处的立场和角度各异,因此各自所需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会有所区别。在辩论环节,当倾听对方的陈述时,务必要全神贯注,切勿因为对方的言辞而感到困惑或混乱。如果对方在陈述中出现错误或者遗漏重点之处,应及时记录下来,然后继续聆听后续内容。在进行反驳时,应当围绕自身的主张展开有条理且有序的反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