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完成;对于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则需在立案之日期起的六个月之内审结。若因特殊原因需加以延长,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至六个月;如仍需延长,则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至于具体的审理时限,将视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通常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后的十日内便会安排开庭审理。
2、关于侦查羁押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其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期限届满仍无法终结的案件,可依法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