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调查洗钱案,警方需收集并审查诸多相关证据,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方面:
首先,物证极为关键,这类证据包括洗钱所用工具(如银行卡、结算设备、印章、运输工具及通讯设备等)及其相关图片;涉案物品(如不动产、准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收益等)及其图片;以及其他与案件息息相关的物品。
其次,书证同样不可或缺,此类证据涵盖了犯罪嫌犯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特殊资金支付记录、洗钱犯与其关联账户间的资金往来记录、涉嫌参与洗钱活动的企业的财务账簿及记账凭证等。
再次,证人证言亦是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上游罪犯的违法行为细节、他们与洗钱犯之间的关系、双方为达成洗钱目的而进行的详细沟通协调情况、洗钱犯在协助过程中对上游犯罪行为的理解程度、上游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及其用于洗钱的收益详情等。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洗钱的具体实施地点、时间、方式、数额大小以及负责执行的人员和操作流程等信息。
最后,还需听取受害者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等内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