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被批准取保候审之人,其最终定罪量刑的原则如下所述:一方面,倘若案件事实明确无误,证据确凿且充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人时,则应予以有罪判决,并适用相应的法定刑罚。另一方面,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被告人为无罪之人,理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再者,对于证据累积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人的情形,亦应当作出无法证明其有罪的无罪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手段之一,在取保候审阶段,并不会对被告人进行实际的刑罚处罚。仅当由人民法院通过严谨的司法程序,确认被告人为有罪之人,并据此作出刑罚判决之后,方能启动刑罚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