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中,如果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有下面这些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第一,成功制止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
第二,向监狱内部或外部举报了重大的犯罪行为,并且经过调查核实属于真实情况;
第三,在科技层面上有重大突破,比如创新开发了新产品或者取得了重大的技术改革;
第四,在日常生活中,为了救助他人而不顾自身安危;
第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第六,对于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的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