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最短时间内将被拘留之人转交至当地的看守所进行拘禁。这个期限最长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且应当在实际执行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正式通知。
此外,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的人员在拘留期间进行至少两次的讯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